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27號
聲 請 人 蔡依儒
上列聲請人因與鯨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未
據繳納聲請費:
一、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
1項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
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
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聲請人所提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誤載聲報人姓名為吳明倫,應
提出更正狀正本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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