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處分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4年度,40號
KSDV,114,消債全,40,2025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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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蕭凡又(原名:蕭聰凱)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 第212號裁定准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既已開始清算程序,除對於聲 請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外,其餘債權人對聲 請人已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故聲請人本件 保全處分之聲請,已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民事庭  法   官 陳美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書 記 官 黃翔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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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