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9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人 鄭碧招
上列抗告人因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9號聲請保全處分事件,對於
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
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翔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