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994號
KSDV,114,司票,2994,20250423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
聲 請 人 張正穎

相 對 人 劉孝程
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經核,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3月21日裁定
命於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台幣500元,該裁定正本並
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,迄今未據補正,應認其聲請
不合程式及要件,依首揭法條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