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
聲 請 人 張正穎
相 對 人 劉孝程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經核,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3月21日裁定
命於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台幣500元,該裁定正本並
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,迄今未據補正,應認其聲請
不合程式及要件,依首揭法條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