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88號
KSDV,114,司拍,88,202504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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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
聲 請 人 吳秋琴



相 對 人 梁秋芬
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
幣1,5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,利息及
違約金依契約所載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
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113年9月25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
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
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
各1件、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、本票影本1件
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               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獅甲 二    591 60,639.27 0000000000分之560228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48 獅甲段二小段5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七層:95.5 合計:95.5 陽台:11.02 全部   中華五路969巷1弄9號7樓之4 共有部分:獅甲段二小段1507建號,19,439.83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262 2 2188 獅甲段二小段5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:83.28 合計:83.28 100000分之57   中華五路969巷10號 共有部分:獅甲段二小段2233建號,34,350.3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5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


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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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