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70號
KSDV,114,司拍,70,20250416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相 對 人 龔任義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
同)1,680,000元、360,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
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1月20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
月27日、108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,400,000元、300,000
元,㈡債務人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
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1,000,000元,其還款
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
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
相對人上開借款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
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
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


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    土     地     坐   落     地 目 面  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 小 段 地    號  平方公尺  1 高雄 大寮  後庄       317 4,798.04    10000分之27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 號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 材料及房  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 權 利 範 圍  樓層面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686 後庄段3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7層樓房   九層:70.8 合計:70.8 陽台: 10.28 花台: 1.81 全部   成功路128號9樓 備註:共有部分:後庄段1940建號9,094.38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:10000分之30 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