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52號
KSDV,114,司拍,52,202504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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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2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侑成
相 對 人 吳紀寬(原名:吳峻亦)

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案外人媛媛(原名:段素梅)於民國109年1
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
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)34,9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2月2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
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經買賣移轉
於相對人,並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案外人媛媛(原名:段素梅)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向聲請
人借用29,100,000元,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。詎相對人
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即未繼續繳付,尚欠本金22,899,13
8元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
款契約影本各1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
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不動產標示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青海     61 9,944.85 100000分之337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886 青海段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9層樓房 二十六層:238.93 合計:238.93 陽台:22.99 雨遮:5.32 全部   美術五街88號26樓 共有部分:青海段14970建號,49,544.17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7(含停車位編號532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)                 (      533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)                 (      533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)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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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