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23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~7樓
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俐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~7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金清 住○○市○鎮區鎮○○街000巷0○0
○○○ 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黃中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
(歿)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本件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,相對人等 已分別已於109年12月25日及110年5月8日死亡等情,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單等在卷可稽。是聲請人對已無 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,應均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