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2216號
KSDV,114,司執,52216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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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221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靜琳  
           送達地址: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
207號7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春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王春桂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,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,經查債務人設籍屏東縣,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查,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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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