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0249號
KSDV,114,司執,50249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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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024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
債 務 人 郭春福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
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次按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
  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、基於保險契約
  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,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松山
  區,非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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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