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98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樓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周立根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貴真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蔡長發 住同上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然相對人等均 設籍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0號等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 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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