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8033號
KSDV,114,司執,48033,2025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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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803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胡慧玲  
           送達地址: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
號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雨錚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依 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旗山區,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,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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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