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7626號
KSDV,114,司執,47626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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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626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巿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54樓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花
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A
            室
債 務 人 黃慧容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次按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請求權、基於保險契約  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,惟第三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松山  區,非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 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23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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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