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6626號
KSDV,114,司執,46626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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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626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巿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54樓 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詹易安  
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債 務 人 李屏關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,並為強制執行,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,又債務人戶籍設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,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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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