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3331號
KSDV,114,司執,43331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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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331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巿內湖區新湖一路157號1樓  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葉為杰  
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
相 對 人 
即債務人  李妍穎即李秀銀  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彌陀 郵局及高雄市彌陀區漁會等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然上開 第三人均設於高雄市彌陀區等情,有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 狀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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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