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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3294號
KSDV,114,司執,43294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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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29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
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號11樓
債 務 人 李澤苓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8樓之1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鄭淑蓬即自由老上海  火鍋之薪資債權,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,非  屬本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月  7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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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