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0448號
KSDV,114,司執,40448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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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448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代 理 人 黃麟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13樓之15
債 務 人 何俊良即何振雄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5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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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