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73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彭雨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智勇 住台東縣○○鎮○○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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