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86號
KSDV,114,司催,86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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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
114年度司催字第86號

聲 請 人 李英正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4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8 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6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(新 日 考 台幣)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慧玲 莊麗梅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6520-08-99991-0-00 64,000元 112年11月14日 217902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慧玲 李英平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6520-08-99991-0-00 64,000元 112年11月14日 2179021
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
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法院於民國(
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
3個月內,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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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鳳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