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827號
KSDV,114,司促,6827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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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827號
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HANH TU阮清秀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
 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 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  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HANH TU阮清秀發支付命
令,經查債務人業因於民國112年7月4日出境,有移民署雲
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揆諸首開
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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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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