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821號
KSDV,114,司促,6821,2025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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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林憲紘(原名:林揚旌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(年息) 001 13,394元 民國104年8月2日 5% 002 16,337元 民國105年9月2日 5% 003 13,696元 民國105年6月2日 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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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