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660號
KSDV,114,司促,6660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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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黃陳秀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陳秀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06日止累計613,786元正未
給付,其中591,384元為消費款;21,195元為循環利息;1,2
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60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349元 黃陳秀雲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7%計算 002 新臺幣 446035元 黃陳秀雲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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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