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朱珈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珈儀於112年8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
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
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
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
債權:新臺幣44,241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
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
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
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,434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
:自114年4月15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44,241元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
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
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
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
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
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
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
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
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
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5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241元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270日為限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毋庸具狀申請。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