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74號
KSDV,114,司促,6574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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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周佳樺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1,852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95,826元 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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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