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之出生年月日。
二、債務人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資
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