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56號
KSDV,114,司促,6356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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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蔡云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二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云瑛於103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,141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122元整、消費款40,15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66
7元整及違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
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
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臺幣40,152元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
%計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
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
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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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