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11號
KSDV,114,司促,6311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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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謝孝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陸拾陸
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
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(二)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
)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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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