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
債 權 人 倪青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儷霜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,即
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
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兩造間之不
動產租賃契約業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伍婉嫻事務所作成11
3年度雄院民公嫻字第1249號公證書,載明「承租人給付如
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,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
之房屋,出租人返還保證金,如不履行時,均應逕受強制執
行」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
執行,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