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施昱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施昱丞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
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14年3月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
人截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22,607元消費款
、新臺幣774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900元費用(含逾期費),總
計新臺幣24,281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
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
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07元 施昱丞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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