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
原 告 邵崇璋
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
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
被 告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
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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