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瀑布小鎮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零玖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11月止,
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,60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
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
000000000、0000000。釋明文件: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