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81號
KSDV,114,司促,5981,2025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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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顏鵬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零捌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當月(含)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以六個月為限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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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