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鍾椀旬
劉麗琴
鍾光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鍾椀旬邀同債務人劉麗琴、鍾光華為連帶保證
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
7,56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
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
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
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鍾椀旬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
未果,債務人劉麗琴、鍾光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
本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,567元 劉麗琴、鍾光華、鍾椀旬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,567元 劉麗琴、鍾光華、鍾椀旬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