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899號
KSDV,114,司促,5899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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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吳碧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壹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
以二七○日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吳碧霞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
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27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(
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
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三)為此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
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
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
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
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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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