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707號
KSDV,114,司促,5707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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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蔡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嗣
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」服
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,
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
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繳總
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
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約支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
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第
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9
318元(如欠費明細表),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
十六。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用戶服務條款、欠費明細表等影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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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