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53號
KSDV,114,司促,5653,2025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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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陳儀昕

陳昌銘


陳秀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儀昕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
陳昌銘陳秀花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
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7,376元整,另加計利息
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儀昕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
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陳昌銘陳秀花既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
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釋明文件:借據一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5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376元 陳儀昕陳昌銘陳秀花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7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67376元 陳儀昕陳昌銘陳秀花 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376元 陳儀昕陳昌銘陳秀花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7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 67376元 陳儀昕陳昌銘陳秀花 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 67376元 陳儀昕陳昌銘陳秀花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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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