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40號
KSDV,114,司促,5640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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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黃玉琴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
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
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
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
明。(二) 債務人黃玉琴前於民國9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(以下同)2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
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
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1,607元,及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(三) 債務
黃玉琴前於民國92年10月8日,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
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40,000元整,借款利息
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
期限利益,並自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依年利率
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5
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
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1、 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申請書影本2份、帳卡資料2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607元 黃玉琴 自民國95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35383元 黃玉琴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 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96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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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