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14號
KSDV,114,司促,5614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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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劉京樺

劉豐澤

陳泊如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京樺前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,邀同債務人劉
豐澤、陳泊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9筆,共計新臺幣411,88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
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
劉京樺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
臺幣161,2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
.77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
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劉豐澤陳泊如既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單一紙、2.借據影本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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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