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44號
KSDV,114,司促,5544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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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林意惠
債 務 人 林淑薇艾美莉香水美妝行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107,278元 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59% 自113年10月22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002 17,692元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6.62% 自114年3月9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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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