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78號
KSDV,114,司促,5378,202504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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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生章
代 理 人 尹誠
債 務 人 黃建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零捌拾陸元
,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,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
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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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