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68號
KSDV,114,司促,5368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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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債 務 人 黃耀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268,178元 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219,802元 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19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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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