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268號
KSDV,114,司促,5268,2025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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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蔡長烈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
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;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
行)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
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以下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
為存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
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
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(二)、債務人蔡長烈向聲請人申
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
動櫃員機預借、提領現金或轉帳,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
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
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蔡長烈於095年02月27
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
請求金額欄之欠款,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(
三)、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
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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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