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孫詠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零壹拾柒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19,594元 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5% 2 30,627元 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