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78號
KSDV,114,司促,5178,2025040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債 務 人 蔡宜眞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其
中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