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75號
KSDV,114,司促,5175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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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鄂玟勳

林永森


一、債務人鄂玟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零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鄂玟勳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
由債務人林永森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249,508元 113年11月3日 3.99% 暨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002 14,200元 無 無 暨自113年11月9日起,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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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