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60號
KSDV,114,司促,5160,2025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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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
債 權 人 拓鋐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政法


債 務 人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對
於公司業務之執行,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,係指公司負
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,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
,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,
始屬相當,民法第28條規定亦同斯旨。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
債務人林國欽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林國欽以歐力光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聲請人公司簽訂支票,林國欽僅為歐力
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非簽約之當事人,其簽
約行為係屬正當商業行為,尚無侵害他人權利可言,聲請人
依前開規定請求債務人林國欽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帶賠償損害,即屬無據,其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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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拓鋐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