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
債 權 人 林秋萍
債 務 人 黃自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每百
元按日以壹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上開之債權,請求約定
年息2%之利息起迄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然依契約書及本票,借款期間為114年1月22日至114年2月
22日,故其利息起迄日之聲請,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