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
債 權 人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鵬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
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
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
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
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鵬舉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
務人張鵬舉所有高雄巿苓雅區過田子段9292建號建物之最新
第一類謄本、債務人張鵬舉最新之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1
4年3月17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
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