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6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
代 理 人 白恒菁
相 對 人 金法國際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法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應行清算;有限
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
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;由股東全體清算
時,股東中有死亡者,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,繼承人有
數人時,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;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
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派清算人,公司
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、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、第80
條、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
法第174條規定,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,而非訟事件法第2
6條第2項明定:「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(即同法第13條
、第14條、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,及第20條所規定超過應
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),聲請人
未預納者,法院得拒絕其聲請」,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3規定,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謂「費用」,係指法
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,證
人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,運送
費、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而言。法
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,屬於清算人因執行清算職務
,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,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
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,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
鑑定職務,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,二者性質相當,故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「費用」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
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。故法院認定有由聲請人預納清
算人報酬之必要,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,命
聲請人預納,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,拒絕其聲請(臺灣高等
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
果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金法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金法公司)
未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,
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李文龍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死亡,所有順
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或死亡,且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
理公司業務,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,實有依同法
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之必要,爰依民法第38條、非訟事件
法第64條第1 項暨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,以
利害關係人身分,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,俾利辦理稅捐
債權之送達與執行等事務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
年度未分配盈餘,然唯一股東兼董事李文龍已於112年4月17
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等情,業據聲請
人提出相對人110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
、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、經濟部商
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、公司章程
、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資料查
詢清單、拋棄繼承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財產查詢清單(司字卷第13至61頁)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聲
請人為處理相對人未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
年度未分配盈餘等相關事務,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依公司法
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
派清算人,於法並無不合。
㈡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,選派清算人
應給付報酬,今相對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,此有聲請人提出
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(司字卷第61頁)
,查無財產資料,且尚未申報聲請人稅捐,為免相對人將來
無法負擔清算人報酬致清算人遭受損害,自有由聲請人預納
清算人報酬之必要。然聲請人陳報表明:因相對人並無財產
支付,聲請人亦無編列預算預納清算人報酬等情(司字卷第
10頁),揆諸上開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,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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