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98號
KSDV,114,勞補,98,2025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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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
原 告 立可白潔淨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傑元

原告與被告李明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
命令(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659號),被告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10萬1,11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63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130 元(1,630 -500=1,13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仕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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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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